( 2014 年 3 月 20 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村民自治,维护本村社会秩序,共建和谐宜居环境,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特制订本村规民约,供全体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凡户口在本村的人都属本村村民,其社会地位一律平等。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条、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选举单位,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条、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村民,应积极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严禁不参加登记、体检,故意做假体检不合格和拒绝应征入伍的行为。
第四条、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和公共场所等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村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工程项目建设等村务情况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面进行监督。
第六条、本村的所有土地,除了依法征用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村民的人口田承包责任田等土地所有权均属于村集体所有,未经批准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建筑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另行处理。
第七条、任何个人不得非法侵占集体、他人土地,不得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性质和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80平米,未经批准强行占用土地、交通要道建房的,坚决拆除、还田还土、恢复原状,还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村委会对未经批准乱搭建的房屋,有权组织人力拆除,相应的费用由违章建房者退赔村集体。属村委会批建的楼房,应当遵守村委会的建设规划,按原图纸施工,否则,违建将被拆除,并由违建者承担清除费用。
第九条、凡承包本村的山园地、山坑田、花圃地等承包款,按承包合同约定的缴款时间内交清,逾期按承包款按日加收5%逾期违约金。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收入,全部用于公益事业及干部职工工资支出;按每年度全村经济总收入的0.2%作为村每年新品种的引进、研发、宣传、产业电商培训,组织委托产业大户外出参加各种讲座、展销活动等费用。
第十一条、认真落实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育龄人员自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参加环孕检,严禁计划外生育。
第十二条、凡领了独生子女证,再不生育第二胎的夫妇,村委会给予适当的奖励待遇,每年奖励现金壹仟元。
第十三条、不实行计划生育或围攻、谩骂、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由村委会或治保会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自觉保护农田水电和自来水等设施,未经村委会批准,强行私自接用自来水和农田水电的,村委会有权组织人力给予拆除,相应的费用由违约者负责,还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村民在建筑或生产生活过程中,无意损坏的,有关维修费用由损坏者负责;故意损坏的,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自觉做好防火、防灾、防盗、防抢等防范工作,确保集体、个人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自觉保护生态环境;未经村委会和治保会批准,任何人不准开垦山地,严禁带火源上山,违者应交纳违约金200元,造火灾的,应当全额赔偿火灾造成的损失,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严禁任何人在村辖区内挖取沙、土、石等非法转卖,若村民在生产或建设中需要的,须经村委会同意批准,并由村委会指定地点挖取,同时不能运出村外。
第十八条、保持村容清洁卫生,不在村里巷道、公路和村公共场所乱扔乱丢杂物和垃圾,违者由村治保会责令限期清除,并交纳100元违约金。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人在本村辖区内使用电机电鱼,违者没收电鱼工具。
第二十条、偷窃农田作物的,除按市价赔偿外,并按被盗作物市价1-10倍的交纳违约金;未成年人盗窃的,由其家长代赔代交;入室盗窃村民、集体财物的、收受购买赃物的,除追回赃物外,从重处罚。以上行为构成犯罪者,移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村村民建坟墓应报村委会批准,每穴面积不超过十四平方米,超出面积者,由治保会清退;外村籍人员不得在本村辖区内建坟墓,不准以本村村民名义代为本村籍外的人建坟墓,违者,村治保会有权清除,收回被占用土地。
第二十二条、不准任何人在村道水泥路面及两旁摆摊设点、乱搭乱建,不准在机耕道路摆放、种植花果苗木及堆放沙石、红土杂物。爱护水利设施,不得乱倒杂物于沟底。违者,每次应交纳违约金200元。
第二十三条、子女应履行赡养父母长辈义务,对不赡养父母、不履行抚养孩子义务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精神病患者的成年家人应当履行监护人责任,因监护不周,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其成年家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自觉做知法守法、睦邻礼让、遵守道德规范的文明村民,做到不说脏话、不打人骂人,不欺行霸市,诚信待人;禁止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打架斗殴,违者,每次应交纳违约金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严禁任何人对执勤人员、检举揭发坏人坏事的人员打击报复、谩骂或诬告、陷害,违者,每次应交纳违约金20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村村民不得销售、购买和私藏火药枪、仿军用枪、钢珠枪、麻醉枪、汽枪、爆炸物品等,违者,治保会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严厉打击“黄、赌、毒、制假、贩假”的活动,对开摊聚赌、惯赌者、吸毒、贩毒的人员,要严加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严禁制假、贩假行为,坚决与制假、贩假行为作斗争,发现有制假、贩假现象,应当立即报告治保会,村将在村址及南、北路设举报箱、举报电话:2842148,接案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员严格保密,泄密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开除公职等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二十九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的行为,树立良好的村风民俗,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禁止聚众闹事,煽动房亲宗派纠纷。因参与聚众闹事宗派纠纷,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交纳500元至2000元违约金;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在村内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夜间严禁鸣喇叭,违者,初次由村治保会给予教育劝止,并交纳违约金50元,再次违规者应交纳违约金200元。
第三十一条、本村水库和各大小山塘,所储水源都属于村集体所有。每个村民都有保护水源储存的责任,任何个人未经管水人员批准不准擅自乱开水闸放水。
第三十二条、不准任何人毁坏堤坝、田埂和山水主要流域等综合水利基础实施,违者除应赔偿损失或承担恢复原状全部费用外,还应交付违约金500元。
第三十三条、村民都有维护村公共财产的责任和义务,有损毁村公共财产行为者,除应赔偿或承担恢复原状损失金外,同时还应交付违约金500元。
第三十四条、严禁任何人到村内水库、鱼塘游泳,违者,每次交付违约金500元,未成年人的违约金由其父母承担;若因游泳溺亡、伤残的,其后果由其自负。
第三十五条、护林防火,人人有责。万一发现火灾火源,任何村民都有义务在第一时间里向村干部报告,接到火警的任何干部都应当在最短时间内组织村民赶赴现场扑火。
第三十六条、村民用火发生火灾造成自己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他人或集体损失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凡擅自盗伐、盗移集体和个人花卉林木者,视其情节轻重,按被盗伐花卉林木价值的2至5倍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凡因自然灾害(台风、水灾、地震等)毁坏的花卉、林木及其它财物,任何人不准哄抢。捡得归还集体的,或私人物主的,给予适当奖励;否则,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凡有田埂、坝堤垮塌,需砍伐林木维修者,必须经村委会批准后方能砍伐林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林木者,按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四十条、凡故意毁坏、盗窃、丢弃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回原物外,应交付200元至5000元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圈好看好牲畜是每个村民的职责。村民饲养的猪、牛、羊、鸭、鸡等牲畜毁坏糟蹋集体和他人的农作物,应自觉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村民发生家庭、邻里纠纷,应当听从村委会调解,因调解需出差外地的旅差费用,由各方当事人平均负担。
第四十三条、为确保人身安全,保证正常供电,不得私接电源,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和故障损失,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和法律责任,并由行为人交纳100元至200元违约金。
第四十四条、本村规民约中约定的违约金由村委会或治保会代收,属于全体村民所有。
第四十五条、提倡讲文明,树新风;讲礼貌,尊老幼;讲正义,持真理;讲道德,正原则;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助残济贫;胸襟大度,诚实守信;美化村容,绿化村庄;开展文体活动,抵制邪教和淫秽视听谋介!
第四十六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村规民约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洪阳镇宝镜院村民委员会
2014年 3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