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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宣传提纲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29  浏览次数:114
摘要:为体现对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者的奖励,解除农村一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进
为体现对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者的奖励,解除农村一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稳定低生育水 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 度,省政府办公厅已于3月8日发出了《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粤府办正2004)27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为做好宣传工作,特制 定此宣传提纲。
一、我省制定、实施《奖励办法》的背景
    目前,我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家庭养老仍是主要方式,那些自觉实行 计划生育的人为国家、为社会做出了贡献,晚年由于身边子女比别人少,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不便,党和政府有责任帮助他们,使其晚年生活得到比别人更好的保 障。我省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就注重通过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政策倾斜,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1980年颁布实施的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就专立了“表扬与奖励”一章,规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者的奖励与优待措施;1989年省计生委与省保险公司联合出台了适用于计划生育 纯二女户投保的《广东省个人养老保险特别约定》,开办了农村计划生育纯二女户养老保险业务;1998年省委、省政府又建立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纯 生二女户计划生育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各地也都结合实际出台了许多计划生育优惠照顾政策。但是随着形势发展,原有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存在的一些问 题日益显现,特别是对计划生育家庭优惠照顾的力度仍显不够,仍需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省政府办公厅制定、颁布了《奖 励办法》,从而使我省成为率先在全国制定、实施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省份。
二、我省制定、实施《奖励办法》的目的
    (一)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出生的人口,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形成以政策性奖励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三)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三、我省制定、实施《奖励办法》的意义
    我 省制定、实施《奖励办法》,是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的具体体现,是健全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 重大举措。它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实行计划生育者的关心和爱护,是我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 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稳定我省的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减少农村贫困人口,消除贫困,有利于 “三农”问题、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逐步解决,对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政治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帮助他们摆脱困境,兼顾他们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能使他们亲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 暖,觉得响应党和国家号召,政治上有地位,生活上有帮助,经济上有实惠,跟党走不吃亏。这是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党的政策能否取信于民的政治问题,是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
    (三)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以此带动其它的帮扶活动,引导基层干 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 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
    (四)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以“奖励少生”代替“处罚多生”,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有利于转变生育观念,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五)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以政策性奖励资金为运行主体,依托各级财政投入监管体系、农村金融、邮政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立财政专户和个人帐 户,探索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形成一套预算审批、目标人群确定、核算与决算、审计监督 与评估的程序,对建立有效补助农民机制,发展农业,稳定农村是一种积极尝试。
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的特点
    (一)具有 长期性和稳定性。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是为了加强和改进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变“处罚多生”为“奖励少生”,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问 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所做的制度性安排,这一制度具有长期性、稳定性,而不是一次性、一时性,更不是权宜之计。
    (二)具有鲜明的政策补偿性和导向性。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是着眼于鼓励农民实行计划生育,更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而采取的利益导向政策,是对以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具有鲜明的政策补偿性和导向性。
    (三)具有明确的规定性。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主要针对已经进入老年、响应号召只生一个孩子和两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帮助缓解他们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面临的困难,政策惠及人群和政策功能具有明确的规定性。
    (四) 具有明确的范围性。目前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奖励的,是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一个孩子和两个女孩,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的农业户籍人口,奖励对 象具有范围性。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特别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形成,政府将会制定更多政策,将奖励范围扩大至所 有计划生育家庭。
    (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利用现有财政、金融或邮政渠道建立奖励对象个人帐户,以社会化发放方式,将奖励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把国家给农民的补助落到实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五、《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人群的确定、奖励资金的标准和筹集、奖励金的发放方式、监督管理等。
    (一) 奖励人群的确定。计划生育奖励与一般意义上的扶贫救济有所区别,计划生育奖励的对象应该是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家庭。因此,《奖励办法》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所惠及的目标人群确定为:本省户籍农业人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只生育(抱养、收养)一个子女、纯生 二女、婚后未育的居民。由于当前社会发展状况和政府财力有限,目前的奖励对象只能惠及上述人员,对于其他符合农村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待今后有条件时 再进行推广。
    (二)奖励金发放的标准。《奖励办法》规定,对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到本人身故为止。为调动各地的积极性,同时规定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三) 资金筹集的方式。《奖励办法》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将省级财政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比例分为三种类型:(1)省级财政对省扶贫开发重点县承担70%,余 额由当地政府承担;(2)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和江门7个市,由当地政府承担;(3)对其它县(区、市),省财政承担 50%,余额由当地政府承担。
    (四)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奖励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计划生育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财政 专户管理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本级财政应 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
    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贪污、骗取、虚报、挪用、克扣、截留财政拨给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监督、管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要专门设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有效防止奖励对象弄虚作假。奖励对象的资格认定要严格把关,通过公安部门提供户籍证明、张榜公示等办法,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五)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后奖励全如何发放的问题。关于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户籍制度改革问题,《奖励办法》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政策 要求保持一致,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四周年过渡期的规定,《奖励办法》规定,“原奖励对象可在转制后四年内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 奖励”。
    (六)关于《奖励办法》与过去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衔接问题。为保证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有效衔接,《奖励办法》规定,计划生育奖励 制度实施后,我省1999年出台的《广东省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可不再实施,过去已买了保险的到期仍可继续享受。但 各地对独生子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以及无子女户实行的各项奖励政策或不涉及省级资金投入的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可继续施行。与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衔接问 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六、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以及奖励金的领取
    (一)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凡本 人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应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三份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申 请表》。另外,属独生子女或纯生二女死亡的,还需提供有关的死亡证明;本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出具的当地户籍证明。
    (二)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需要经过村委会初审、乡(镇)计生办审核、县级人口计生局确认、在村委会张榜公布等程序。
    1、初审。村委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报乡(镇)计生办。
    2、审核。乡(镇)计生办接到村委会报来的初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核对名单,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申请表》和《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报县级人口计生局和当地乡(镇)承担有财政分担比例的同级财政部门。
    3、 确认。县级人口计生局对乡(镇)计生办已审核的对象名单,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后,汇总所有乡(镇)上报的对象人数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 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已确认的各乡(镇)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乡(镇)计生办,由乡(镇)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 表》返还各村委会存档。
    4、张榜公布。经乡(镇)计生办审核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应及时在村委会张榜公布10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委会和乡(镇)计生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并重新公布;特殊情况的,可延长10日。
    (三)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领取。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按规定到当地的代发单位按月领取或由指定的邮政局将奖励金邮寄到户到人;委托他人代领 的,应有当事人的委托书。另外,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每半年要与乡(镇)计生办见面一次;因健康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乡(镇)计生办见面的,乡(镇)计生办应 回访当事人。
    需要强调的是,在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时,村委会、乡(镇)计生办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任何费用。如果乡(镇)计生办、村委会拒不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有关手续,或收取有关费用时,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投诉。
七、取消计划生育奖励金的条件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一旦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就相应失去了受奖励的资格,乡(镇)计生办有权收回其行为发生后领取的奖励金,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四种行为分别是:政策外生育;领取奖励金后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收养他人子女;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奖励对象死亡后受委托代领人仍继续领取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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